每年申请教师资格的人不在少数,而教师资格体检则是必须的一项,那么教师资格体检的项目又有哪些呢?教师资格体检的标准是什么?
教师资格体检的标准
标准:体检结论分为合格、不合格两种,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体检不合格。
1、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:癫痫病、癔病、夜游症、恶性肿瘤、精神病。
2、凡有下列疾病之一,且未洽愈者:结核病、支气管扩张、慢性肾炎、麻风病。
3、凡有下列疾病者:
(1)器质性心脏病(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,心肌病,频发性期前收缩、心电图不正常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)。
(2)各种结缔组织疾病(胶原疾病)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糖尿病、尿崩病、肢端肥大症等)
(3)类风湿脊柱强直、慢性骨髓炎。
(4)肝大,质中等硬度以上;肝脾同时触及,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,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,肝功能不正常;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(肝生理性下垂除外);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,脾功能亢进;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;大三阳。
(5)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。
4、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:
(1)肺切除超过一叶;肺不张一叶以上。
(2)血压超过18.66/12KP(140/90毫米汞柱),低于11.46/7.46KP(86/56毫米汞柱)。单项收缩压超过21.33KP(160毫米汞柱)低于10.66KP(80毫米汞柱)。单项舒张压超过12KP(90毫米汞柱)低于6.66KP(50毫米汞柱)。
(3)青光眼;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(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)。
(4)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.0者(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,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,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)。
(5)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,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、另一耳全聋。
(6)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;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;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,肌力三级,显著胸廓畸形。
(7)严重的口吃、嘶哑,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、鼻、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。
(8)面部畸形,有较大面积疤、麻、血管瘤或白癜风、黑色素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。
5、凡有下列情况者,应作进一步检查:
(1)若发音异常,应进一步检查声带。
(2)若心律异常、心脏杂音明显,应进一步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。
(3)若肝、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,应做腹部B超。
(4)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,应加做“两对半”。
(5)若血糖异常,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。
二、体检要求
1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,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。在体检时,要做好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检查工作,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。各级认定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的申请人数量、分布地域,定点定期进行(即指定若干医院在确定的期限内,一般不少于3天,然后再视情况确定1天为缺检人员补检)。
2、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,并选调政治思想好、工作责任心强、作风正派、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、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。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,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,便于体检工作顺利进行。
3、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“体检标准及办法”等,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,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。
4、体检过程中,体检表(附表3)、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,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。进行X光胸透时,要指定专人组织,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,以防漏检或作弊。
5、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。不要漏填或错填。发现阳性体征,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,不得随意涂改。如确需更正的,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,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,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诊断或数据,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,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,以示负责。疾病名称、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,均应用中文填写。
6、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,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。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,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。复查时,只限单科复查,并用原体检表。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,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,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。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取的任何检查材料,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。
7、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、药液和试剂。器械应及时消毒,仪表要每日校正,试剂要保证其浓度,**检查结果的**。
8、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,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“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的结论,加盖公章,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。
9、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,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,要实事求是,不得弄虚作假,如发现弄虚作假者,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,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。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,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。
10、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,提高效率,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,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。
三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重庆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解释